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近日,蛇口海關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蛇關緝一決字〔2021〕0067號】,涉及山東新華錦商通國際貿易服務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蛇關緝一決字〔2021〕0067號】
當事人:山東新華錦商通國際貿易服務有限公司,企業(yè)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濱州市濱城區(qū)黃河五路487號彭李街道辦事處4樓。
2021年10月22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偉聚昌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蛇口海關申報出口:木柜729件。報關單號:530420210041628463,530420210041628457,集裝箱號碼:MNBU3262646。2021年10月27日、10月28日,經(jīng)蛇口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當事人實際出口貨物為:241件,多報少出488件。另有未申報的鞋油涉嫌侵權,已另案處理。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海關的監(jiān)管規(guī)定,影響國家的出口退稅管理。
以上行為有:出口貨物報關單、檢查(查驗)記錄表(貨管)、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解釋報告、裝箱單、合同、發(fā)票等證據(jù)為證。
依照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認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96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數(shù)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關印)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