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英鋒
一些商家在與消費者交易的過程中,耍心眼,藏埋伏,利用消費者的簽字大做文章,把消費者簽字當作免責的“證據(jù)”或“金牌”。
通常而言,消費者的簽字有知情、同意、簽收等意思表示,也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部分,能產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商家設定的相關條款或規(guī)則顯失公平,或商家沒有盡到契約義務、法律義務,或商家逾越了法律底線,那么,即便消費者簽了字,也不能減輕或免除商家的責任。
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權,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断M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滑雪場等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責任是剛性的,不容雙方私下協(xié)商,如果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出現(xiàn)傷亡事故,即便消費者曾簽過免責聲明,經營者也須承擔侵權責任。
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屬于缺乏法律效力的霸王條款,消費者的簽字并不能成為霸王條款生效的依據(jù)。
針對格式條款中與消費者有重要利害關系的商品或服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法律明確了經營者的顯著提示、說明義務。如果經營者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上述內容,或者提示、說明不到位,致使消費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就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消費者缺乏知情權支撐的簽字是一種“不完全簽字”或“不真實簽字”,不能代表或不能完全代表消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消費者可以主張相關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依法或依雙方約定保質保量地履行義務。如果經營者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有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銷售假劣商品、“三無”商品、失效變質商品、質量性能不達標商品、有缺陷商品、分量不足商品等行為,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約定,經營者不僅應承擔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shù)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還很有可能接受行政處罰等。消費者的簽收掩蓋不了經營者的違法或違約問題,成不了經營者的免責擋箭牌。
在不少情況下,商家的“簽字免責”都是徒勞的障眼法。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簽署有關協(xié)議時,應該擦亮眼睛,仔細閱讀,多長個心眼,該拒簽就拒簽。當然,如果商家確實存有違法、失信問題,即便消費者簽了字,也不能自縛手腳,該維權就積極維權。而商家只有守牢法律和誠信底線,才能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維護好消費者權益,實現(xiàn)雙贏。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