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榭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甬榭關知字﹝2024﹞0008號
當事人名稱:義烏市吉航進出口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8G9D8CX6
法定代表人:葉夢蘭
地址:中國(浙江)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金華市義烏市城西街道匯港路599號8823室(自主申報)
2024年1月24日,義烏市吉航進出口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料理機等貨物到菲律賓(報關單號:292120240000099594)。經(jīng)查驗,發(fā)現(xiàn)該批貨物中有使用“Panasonic”商標的料理機995個,價值人民幣31840元?!癝ILVERCREST”商標的電壓力鍋315個,價值人民幣20160元。經(jīng)聯(lián)系,松下控股株式會社、歷德基金會兩合公司認為上述貨物侵犯了其商標權(備案號:T2023-154891和T2023-155927),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向我關提交了知識產(chǎn)權保護申請和擔保。
我關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料理機上使用的“Panasonic”商標和電壓力鍋上使用的“SILVERCREST”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報關單證一套、查驗記錄一份、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決定沒收侵權貨物(“Panasonic”商標的料理機995個,“SILVERCREST”商標的電壓力鍋315個),并處人民幣5500元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qū)幉êjP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qū)幉ㄊ兄屑壢嗣穹ㄔ浩鹪V。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