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新手機在三包期內因質量問題更換,更換后的手機又出現問題,售后卻按照第一次購機交付時間,作為計算三包期依據,商家這樣做合理嗎?
浙江省麗水市的陳女士反映,自己在某手機店以8900元價格購買了一款高端手機,購買使用兩天后發(fā)現手機無法語音發(fā)送,聯系賣家后同意更換新手機。陳女士在經過等待期后拿到了新換的手機,在使用了兩天后發(fā)現新手機還是存在類似的故障問題,于是就向賣家反映要求處理。賣家認為可能是手機軟件問題,于是將手機刷機系統重裝后故障還是未能解決,于是向品牌手機售后接收點申請三包處理,但上級售后提出的處理方案是只修不換。陳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售后不退換的處理意見,于是向蓮都區(qū)消保委投訴請求幫助處理。
區(qū)消保委在受理投訴后向手機經銷商及售后進行了調查,陳女士的手機的確存在安裝軟件后語音無法發(fā)送的情況,并且并非偶發(fā)性初步判定可能為質量問題,但麗水品牌手機售后接機點將情況上報后,上級售后卻回復要按照陳女士第一次購機交付時間作為計算三包期的15日內商品不符合質量問題的可以要求更換的依據,認為現在陳女士換新機后出現故障的時間相加已超過15天,只能給予免費維修處理。經蓮都區(qū)消保委多次聯系督促品牌手機售后接收點,最終手機售后給予正式回復,同意對陳女士的手機上報上級售后進行性能故障檢測,如的確存在質量問題的將給予再次換新處理。
【案例評析】
根據《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換貨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fā)貨票背面加蓋印章,注明更換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陳女士新換的手機因未超過15天,符合《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來源:蓮都市場監(jiān)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