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李某國、李某鳳生產銷售假冒偽劣保健品、假藥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起,李某國違法購入“禾信維康”等多個品牌的假冒偽劣保健品,先后在成都、上海、合肥等地,通過開設淘寶網(wǎng)店的方式,冒充保健品代理商向全國銷售。2017年2月起,李某鳳與李某國一起銷售上述假冒偽劣保健品。2018年3月起,李某國又以購買玩具彩彈的名義購入三無膠囊,并購買保健品、藥品的外包裝瓶、虛假標識等,與李某鳳生產七個品牌約200余種假保健品以及假藥“益安寧”,通過淘寶、微信等網(wǎng)絡平臺銷售,銷售金額216萬元。經(jīng)檢測,上述保健品、藥品均不含有外包裝標注的成分。
【調查和訴訟】
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批捕工作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案線索,遂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審查,并及時移交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合肥市院考慮涉案違法行為范圍廣、金額大、證據(jù)要求高等因素,立即啟動一體化辦案機制,與瑤海區(qū)院組成聯(lián)合辦案組,跟進刑事案件辦理情況;按照民事訴訟證據(jù)標準,圍繞銷售金額認定、違法者是否明知、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shù)等問題對采購、銷售、查扣等各階段的證據(jù)予以補充收集和固定,就保健食品的特殊性向專家咨詢,確保了案件證據(jù)的完整性。此后,瑤海區(qū)院于4月11日依法發(fā)出訴前公告,公告期滿無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訴訟。后因該案先行提起刑事訴訟,瑤海區(qū)院將該案民事部分移送合肥市院。
2019年12月27日,合肥市院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國支付銷售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共計648萬元,李某鳳對其中共同銷售的72萬元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并通過全國性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2021年4月1日,合肥市中級法院庭審公開網(wǎng)直播時,李某鳳與李某國認可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當庭起立賠禮道歉并向法院提交書面道歉信。2021年4月26日,合肥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一審生效。
結案后,合肥市院以此案辦理為契機,與食藥監(jiān)部門建立協(xié)作機制,聘請專業(yè)執(zhí)法人員擔任檢察官助理,借力借智,以實現(xiàn)精準監(jiān)督。
案例2:壽縣人民檢察院支持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提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陳某松租用邊某鵬的倉庫,從龔某處購買假冒古井貢酒包裝材料,從張某壯處購買制假設備等,開始學習假酒制作方法。后陳某松伙同陳某陸從網(wǎng)站上購進散酒,開始生產假冒古井貢酒,多次銷售給鄧某,鄧某明知從陳某松處購買的是假冒酒水,仍加價銷售給壽縣及周邊城區(qū)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經(jīng)鑒定,涉案白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調查與訴訟】
2020年5月26日,壽縣公安局以陳某松、陳某陸、邊某鵬、張某壯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鄧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龔某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向壽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陳某松等6人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同時,嚴重侵害了不特定多數(shù)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20年7月8日壽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20年8月14日,省消保委回復檢察機關決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申請壽縣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2020年8月28日,省消保委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陳某松等人在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銷售價款三倍懲罰性賠償金33.54萬元。檢察機關依法出庭支持起訴。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于2021年3月18日以(2020)皖04民初179號民事判決支持省消保委的全部訴訟請求。陳某松等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3:丁某銷售偽劣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霍山縣檢察院在履職中發(fā)現(xiàn),丁某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銷售偽劣產品(口罩)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將此案立案,并根據(jù)規(guī)定將此案移送給六安市檢察院辦理。經(jīng)六安市檢察院調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丁某獲悉武漢爆發(fā)“新型不知名肺炎”疫情,發(fā)現(xiàn)口罩暢銷,遂銷售口罩進行牟利,由于正規(guī)渠道購買的口罩銷售無利可圖,就進一些假的三無口罩當做醫(yī)用口罩進行銷售。2020年1月21日,丁某通過網(wǎng)絡尋找進貨渠道,于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5日,低價購買了大量普通日用防護口罩。后在其經(jīng)營的天貓“卓泰醫(yī)療器械旗艦店”以89元/盒(50片)和79元/盒(50片)兩種價格,將其購買的口罩以“無菌一次性醫(yī)用級口罩”、“醫(yī)用口罩一次性防病毒流感”等名義售賣,其中部分口罩已經(jīng)銷售至湖北省武漢市。經(jīng)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被告人丁某銷售的口罩均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的要求。
經(jīng)查實,丁某已銷售的口罩金額共計402761.66元,獲利258600.19元,被扣押的口罩有3263盒,貨值金額257777元。在查清事實以后,六安市檢察院立即向安徽省檢察院匯報此案件,聽取上級院的指導意見。經(jīng)安徽省檢察院批復同意起訴后,2020年12月31日,六安市檢察院將此案訴至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人丁某通過天貓網(wǎng)店渠道向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31日從其處購買口罩的消費者發(fā)出通知,召回其所銷售的不符合標準的一次性無菌醫(yī)用口罩;判令丁某支付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208284.98元;判令丁某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丁某不服一審裁判結果上訴,2021年6月1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4: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人民檢察院 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楊某玉與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六安分公司簽約,成為鳳臺區(qū)域“娃哈哈”桶裝純凈水的經(jīng)銷商。2015年5月份開始,楊某玉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jīng)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的許可,在鳳臺縣劉集鎮(zhèn)前進村劉鳳路北側一民房內私自加工生產桶裝純凈水,將從網(wǎng)上購買的帶有“娃哈哈”商標的熱塑套、熱塑膜用在其生產的桶裝水上,冒充“娃哈哈“品牌的桶裝水向外銷售。2016年9月12日,鳳臺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楊某玉的廠房進行檢查,查扣標有“娃哈哈”商標的桶裝水64桶以及標有“娃哈哈”商標的熱塑套、熱塑膜、水處理設備等物品。經(jīng)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專業(yè)人員鑒定屬于侵犯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及標識。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9月,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鳳臺縣院)在履行審查起訴職責中發(fā)現(xiàn),楊某玉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危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侵害食品安全領域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2018年10月17日,鳳臺縣院發(fā)布公告,督促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在30日內就本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將起訴情況書面回復該院。公告期為30日。截至公告期滿,鳳臺縣院未收到任何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反饋情況。公告屆滿后,鳳臺縣院依法啟動訴訟程序,于2018年12月30日向淮南市人民檢察院請示對于楊某玉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經(jīng)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及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批復,鳳臺縣院于2019年4月17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其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楊某玉應承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支付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民事責任。
鳳臺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判決,認定楊某玉將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桶裝水冒充“娃哈哈”品牌桶裝純凈水,向多個零售商進行銷售,共計銷售18339桶,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82525.5元,致使大量假冒“娃哈哈”桶裝水流向市場,并被眾多不特定的消費者飲用,侵害了食品安全領域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支付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825255元的責任。綜上,鳳臺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的訴訟請求,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處被告楊某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82525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至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定的賬戶內;被告楊某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向社會公眾在安徽省公開發(fā)行的省級以上媒體發(fā)表經(jīng)本院認可的賠禮道歉聲明。審判決作出后,被告未上訴,判決已生效并執(zhí)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