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以來,南昌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不斷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攥成“鐵拳”,圍繞各大民生領域,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guī)行為。2022年起,南昌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將定期公布部分民生領域行政處罰案例,以案釋法,形成震懾,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
現將第1期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江西偉融置業(yè)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售樓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在銷售錦尚新疆商業(yè)中心18#19#20#樓盤L1戶型、L2戶型過程中,采取多種營銷方式誤導購房者,在宣傳中強化該項目為上下兩層結構,突出其房屋的功能布局。銷售人員對購房者進行引導,帶領購房者參觀樣板間同時發(fā)放印有相關內容的宣傳頁、戶型圖等多種營銷方式進行商業(yè)宣傳,宣傳L1、L2兩戶型分為上下兩層結構,而實際交房時該兩種戶型均只有一層結構,謊稱L1、L2兩戶型房間布局功能,欺騙、誤導購房者。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構成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處以罰款人民幣20萬元,上繳國庫。
案例二
寧波云腦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銷售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為提高產品銷量,擴大競爭優(yōu)勢。在培訓會現場,通過虛構講師履歷,使用引人誤解的宣傳文字等方式夸大產品功能,欺騙、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及處罰
其宣傳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涉嫌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
當事人虛假宣傳內容大于7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參考《江西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zhí)行標準(試行2021年本)》有關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處以罰款200萬元,上繳國庫。
案例三
南昌縣富山友華超市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銷售侵犯“南孚”商標專用權的“南孚”電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計算違法經營額為8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結合《江西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基準(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依法處以罰款人民幣5.6萬元,上繳國庫。
案例四
南昌市支氏食品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生產的產品兩批冰棍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國家標準 冷凍飲品和制作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現場檢查無庫存,當事人接到不合格報告后,下達產品召回通知,因上述不合格產品已銷售完,無產品召回。經了解并查詢《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發(fā)現當事人曾因“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支氏牌’果排冰棍”,于2020年11月23日被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法處以罰款3.5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江西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試行)》和《江西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zhí)行標準(試行 2021年本)》有關規(guī)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6916.1元;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處以罰款人民幣7.5萬元。以上罰沒款共計81916.1元,上繳國庫。
案例五
江西淵明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提交虛假材料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江西淵明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前名稱江西淵明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通過提交偽造自然人股東陳云芳簽名的《江西淵明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章程補充條款》、《股東會決議》等虛假材料申請辦理了該企業(yè)的設立登記,并于2008年、2013年、2014年、2019年、2020年提交偽造自然人股東陳云芳簽名的《股東會決議》材料申請辦理了注冊資本、公司名稱、經營范圍、住所等有關變更事項。
法律依據及處罰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構成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處以6萬元罰款,上繳國庫,并撤銷公司設立登記。
案例六
江西威迪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案
【基本案情】
深圳市華南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西普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完施工合同(包含大堂及公共區(qū)域裝修及配套的電氣、水暖施工,具體見承包范圍)后,將合同中的高區(qū)走道隔墻的施工項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與江西威迪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采購合同(包含了紙面石膏板、輕鋼龍骨、鍍鋅鋼材等三類的材料款,并且約定了由乙方負責免費安裝)。在此合同中第七條、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保證中的第5點:“乙方必須保證其提供的產品不存在與第三方的權利糾紛,若甲方及客戶使用按本合同購買的貨物,導致侵犯了第三方的工業(yè)權利,從而引起的索賠由乙方承擔?!?
江西威迪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簽訂完材料采購合同后從南昌市西湖區(qū)金潤廣場華盛源五金經營部的范偉東處采購了一批“龍牌”輕鋼龍骨。以上產品經“龍牌”商標所有人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證明上述產品系假冒“龍牌”注冊商標的產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fā)的《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沒收侵權假冒的“龍牌”輕鋼龍骨2245根;對當事人的行為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的罰款,計人民幣93893.19元罰款,上繳國庫。
案例七
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盛小亭小吃店違規(guī)制作銷售食品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使用了不潔的漏勺,事實確鑿。因當事人管理不善,一位臨時員工上崗前未辦理健康證明;掉地上食材未清洗直接鹵制;未做到每一包食材消耗登記入賬,導致排骨賣七天誤解;員工鹵制現賣肉食品未標注生產日期。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使用不潔的器具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掉地上食材未清洗直接鹵制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一位臨時員工上崗前未辦理健康證明,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依法沒收違法所得1895.25元,罰款人民幣5萬元。罰沒款合計51895.25元,上繳國庫。
如您遇到食品安全問題、假冒偽劣、虛假宣傳、“亂收費”等侵犯您權益的情況,請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來源:南昌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