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深圳灣海關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圳關檢罰字〔2021〕0118號),涉及北京奧柯蘭德科技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圳關檢罰字〔2021〕0118號)
北京奧柯蘭德科技有限公司,聯系地址:北京市順義區(qū)仁和鎮(zhèn)南白路21號3幢2026室;
2021年10月20日,北京奧柯蘭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司機駕駛粵ZHE23港持報關單 010120211000643116(載貨清單1100378888422)以一般貿易方式經深圳灣海關進口貨物一批 ,經海關現場查驗發(fā)現報關單項下第1.2項貨物申報貨物無線路由器為全新貨物,實際進口貨物為舊無線路由器。當事人應報檢未報檢,此行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案件移交表》、《深圳灣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貨物檢查記錄單》、企業(yè)解釋報告、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法人代表證件復印件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決定對當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99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深圳灣海關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