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晉江市嘉雄服裝織造有限公司幣制申報錯誤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同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渡法制罰字(一般)〔2021〕0052號
當事人:福建省晉江市嘉雄服裝織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加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27052724604, 住所:福建省晉江市深滬西峰工業(yè)區(qū)。
2020年10月30日,當事人申報出口一票貨物,報關單號:371120200000400949,申報品名:女士三角褲等,申報總價:317721.5美元。經查,實際總價為317721.5元人民幣。當事人出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行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合同、發(fā)票、清單、主動披露報告、當事人情況說明、未退稅證明、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據(jù)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0.1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廈門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