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張慕晨) 近日,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黑牛投訴平臺收到一條投訴,投訴人孫先生稱,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平安普惠)“保單寶”貸款項目,在未明確向客戶解釋清楚收費項目的情況下,捆綁收取月保險費和高額月服務費,存在欺瞞客戶借貸搭售行為。
孫先生稱,2018年7月13日,深圳平安普惠業(yè)務員王某以低息、操作簡便為由向其和愛人推薦了“保單寶”貸款。王某介紹,該貸款項目是為平安保險老客戶提供的優(yōu)惠小額貸款服務,除了收取利息,沒有其它費用,并且可以提前還款不收取額外費用。在王某指導下,孫先生及其愛人通過“平安金管家APP”操作,分別完成了兩筆貸款30萬(借款利率8.2004%,月費率0.72%),29.6萬(借款利率8.2004%,月費率0.83%),兩筆貸款均分為36期還款。
按照借款合同,孫先生及其愛人均按約履行還款8期時,孫先生發(fā)現(xiàn)利息過高,遠超約定的借款利率。經(jīng)在“平安金管家APP”查詢,孫先生在《付款金額確認書》看到,其每月除了支付本息,還支付了每月管理費1440元,及每月保險費720元,愛人貸款與其情況相同。對于管理費、保險費的收取,孫先生及其愛人表示毫不知情,也未在該《付款金額確認書》簽字。
孫先生表示,在辦理該貸款期間,深圳平安普惠方面及業(yè)務員王某均未明確告知該貸款除利息以外,還要每月支付月服務費、月保險費。另外,因王某表示貸款只有利息一項費用,所以孫先生以為放款頁面顯示的月費率即是月息,與借款利率(年)為同一利息。
對此,深圳平安普惠工作人員回復,業(yè)務員王某稱當時已告知孫先生費用收取情況。該人員解釋,借款利率(年)、月服務費、月保險費構成該款項的綜合利息;放款頁面顯示的月費率包含月服務費、月保險費;而月保險費為保證保險費用。對于月服務費概念,該人員表示自己不專業(yè),解釋不清楚。
黑牛投訴以平安保險老客戶的身份向平安普惠業(yè)務員李某咨詢,李某表示,“保單寶”貸款根據(jù)老客戶個人征信情況評估收取還款利率,利率高低不等。在追問下,該業(yè)務員說明還款利率實為綜合利率,包括利息、服務費、增信費(擔保費/產(chǎn)險),該業(yè)務員稱,“因為是同事朋友,說明了,一般不會說太多的,否則客戶會認為收取各種費用,嫌利息高?!?/p>
孫先生認為,深圳平安普惠月費率與保險費、管理費概念混淆,放款頁面借款利率、月費率定義不清,更沒有提前向借貸人說明月費率實為月服務費、月保險費,且其簽訂的合同是格式條款,深圳平安普惠沒有履行屬明確告知義務。
根據(jù)《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黑牛投訴向金融貸款方面李律師咨詢,李律師表示,孫先生借款所產(chǎn)生的管理費和保險費均不屬于銀行的收費范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在發(fā)放貸款時,要求孫先生接受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屬于以貸收費行為。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在發(fā)放貸款時強制捆綁保險產(chǎn)品,屬于借貸搭售行為。以貸收費和借貸搭售行為都是國家明文禁止的行為。
此外,孫先生表示,其在查看貸款合同時還發(fā)現(xiàn),多項合同簽字存在問題,除“借款合同”頁是本人簽字,其余頁面簽字本人并不知情。對此,深圳平安普惠工作人員稱,其余各項合同在“平安金管家APP”頁面有提示,客戶是可以看到的。黑牛投訴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的一份關于深圳平安普惠借款合同糾紛的裁判文書中看到,平安普惠稱,貸款人通過“平安金管家APP”終端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或委托書在簽名之前形成并提示閱讀,一個電子簽名對應數(shù)個提示閱讀文件,簽字之后即生效。
對此,李律師表示,電子合同成立的關鍵在于,合同簽訂的環(huán)節(jié)中,簽字人是否對相關內容進行了相應的確認。經(jīng)簽字人認可相關內容并進行簽字的電子合同方有效。
據(jù)企查查公開信息顯示,深圳平安普惠訴訟信息達416條,案由多數(shù)為借款合同糾紛。在另一投訴平臺關于平安普惠借貸的投訴更達5000余條。深圳平安普惠為我國小貸巨頭平安普惠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惠普)旗下公司,而平安普惠是中國平安保險(集團)有限公司旗下成員,專注于服務小微型企業(yè)和個人的消費需求。
2019年10月3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書認定,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通過設立關聯(lián)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為可能涉嫌經(jīng)濟犯罪。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平安普惠 擔保公司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19年11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發(fā)布通告,點名批評了平安銀行北京分行辦理小微企業(yè)貸款借貸搭售、轉嫁成本等違規(guī)行為。并約談平安銀行總行,責令其立查立改,舉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全行存在的問題。另外,北京銀保監(jiān)局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平安銀行北京分行有關違規(guī)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采取相關監(jiān)管措施,責成其嚴格落實整改要求,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曾指出,有關監(jiān)管機構要加大監(jiān)管力度,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在貸款中附加不合理條件、變相抬升企業(yè)融資成本、對沖減費讓利政策效果的行為,必須堅決整治查處、絕不姑息。國辦督查室應對相關工作部署落實情況持續(xù)關注,加大督查力度,切實維護中央政令暢通,確保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