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 田珍祥)夏先生與妻子在途牛網(wǎng)上訂購旅游產(chǎn)品一同前往泰國旅行,不料夏先生在沙灘自由活動期間溺水死亡,其家屬認為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和預警義務,遂起訴要求途牛旅行社及康輝旅行社賠償并道歉。一審法院審理后判處被告對夏先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承擔60%的責任,駁回夏先生家屬的其他請求。夏先生家屬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三中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夏先生與妻子在途牛網(wǎng)上訂購旅游產(chǎn)品,與途牛旅行社訂立團隊出境旅游合同,途牛旅行社組織夏先生等人于2014年11月8日至14日赴泰國旅游,并采用拼團方式與康輝旅行社組織的出境團統(tǒng)一安排旅游服務。后夏先生在海邊進行自由活動期間溺水死亡。夏先生的家屬認為,途牛旅行社、康輝旅行社及導游、領隊未就當時危險情況進行真實說明和明確解釋,未盡到安全提示和預警義務。途牛旅行社及康輝旅行社答辯稱,事故發(fā)生在游客自由活動期間,公司已告知游客海邊無救生員,海灘插紅旗代表不能游泳,已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和事后的救助義務。受害人作為一個成年人明知不會游泳仍下水,是自己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兩被告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導游、領隊將禁止游泳的警示向游客告知,因此兩被告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其對夏先生的溺亡應承擔相應責任。另外,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已經(jīng)告知游客選擇水下游泳時,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攜帶救生設備助游,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游者應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夏先生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是知悉的,因此其自身對損害的發(fā)生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故判決被告按比例承擔60%的賠償費用,駁回其他請求。
夏先生的家屬不服一審判決,認為旅行社承擔的比例低,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旅游合同中已經(jīng)告知游客,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游者應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夏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由選擇參與海邊下水的活動,應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案情,在明確途牛旅行社、康輝旅行社對夏先生死亡負有過錯的同時,酌情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并無不妥。關于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夏先生的家屬上訴主張途牛旅行社、康輝旅行社的責任比例畸低,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故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二審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