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對*ST博元提出民事賠償可以通過三種途徑
主持人包興安:*ST博元“不死鳥”的神話最終還是被打破了。作為退市新規(guī)之下首只因重大信披違法而遭強制退市的股票,*ST博元的退市意味著A股退市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同時也為那些炒殼資源的投資者深深上了一課。
■本報見習記者 杜雨萌
*ST博元于昨日正式步入為期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這是證監(jiān)會自2014年實施《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后,首家因觸及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被終止的上市公司。
申萬宏源市場研究總監(jiān)桂浩明認為,*ST博元退市主要是因為它自身存在直接損害投資者權益的嚴重財務造假等行為。從監(jiān)管層面來看,這是遏制炒作風氣、保護投資者的必要舉措。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退市并不意味著該公司破產,退市僅僅是對股票估值以及流動性產生影響,并不影響對于受損投資者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盡管*ST博元被終止入市,但在2012年4月28日(2012年年報公布之日)到2014年6月17日之間買入過*ST博元股票,并且在2014年6月18日(*ST博元被立案調查之日)之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該股票且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對其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認為,投資者對*ST博元提出民事賠償可以通過三種途徑。一是投資者可直接與*ST博元協(xié)商;二是由證監(jiān)會下轄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或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出面,代表受損的投資者與*ST博元協(xié)調賠償事宜;三是投資者自行委托律師,到珠海中院提起證券民事賠償之訴。
“透過*ST博元被終止上市可以看出,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讓投資者對于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甄別,反之,如果信息披露不健全、不合規(guī),那么投資者利益就會受到損害。因此,后續(xù)應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同時,對于違法違規(guī)的上市公司主體也應加大處罰力度。此外,還可以建立社會監(jiān)督機構,以第三方公平、公正的態(tài)度來進行監(jiān)督以及評估。”中國社科院金融所副研究員鄭聯(lián)盛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ST博元被終止入市也對熱炒“殼”資源的投資者敲響警鐘。信達證券首席策略分析師陳嘉禾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價值角度來看,由于A股退市流程比較長,所以不太容易出現(xiàn)突然退市情況。面臨退市的上市公司一般在幾年前就會出現(xiàn)或大或小的問題,同時基本面情況又不是太好,很多時候該公司的股票估值很高且價格又貴。因此,不建議投資者參與此類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