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消費者購買一輛合資品牌轎車,車輛的質保期為10年16萬公里。在車輛質保期內因行駛中失去動力的問題更換了變速器的機電控制單元。使用約一個月后,相同故障再次發(fā)生,消費者認為更換變速器的機電控制單元后,未超過車輛10年16萬公里的質保期,要求修理者更換機電控制單元。生產者和修理者表示因機電控制單元已經更換一次,故更換后的零部件沒有保修,需要消費者自費更換。
相關規(guī)定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處理意見
在車輛的包修期內,因質量問題對零部件進行更換,更換后的零部件仍享受質保,如出現質量問題,修理者仍需對其進行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