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劉 勇)近日,江蘇常州市中院辦結的一個商標侵權案件給車企提了個醒:不但要規(guī)避命名重復,還得提防“商標碰瓷”。
第十代雅閣在2018年8月上市,推出傳統(tǒng)動力和混合動力兩類車型,為了便于消費者區(qū)分,混動車型中一款高配車型被命名為雅閣銳尊。常州AO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AO公司)認為,十代雅閣車型在銷售、推廣的汽車產品中使用“銳尊”作為車型名稱的行為,侵犯該公司享有的“尊銳”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至常州市中院。
代理廣本雅閣的華進律師事務所向法庭詳細闡述,認為廣本對“銳尊”的使用行為屬于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性使用。據介紹,“混淆可能性”作為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目的在于防止相關公眾將他人商品(服務)與注冊商標專用權人進行錯誤聯(lián)系,遏制他人傍名牌、蹭熱度的不當行為。簡單來講,只有商標產生了識別來源的作用,才具有發(fā)生混淆的可能性。雅閣所使用“銳尊”一詞是對汽車配置、檔次進行說明,與“銳尊”“銳領”共同組成第十代雅閣汽車三款配置車型,車企在所銷售車型、宣傳手冊、網絡頁面中均顯著標明了車企商標,消費者并不會因“銳尊”二字就將其與常州AO公司相聯(lián)系。最終,案件以常州AO公司撤回起訴結束。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