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在近期國家級和省級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中,發(fā)現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別是威海振華商廈有限公司銷售的原香花生,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山東尚悅百貨有限公司威海韓樂坊洪太極店經營的大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F將該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威海振華商廈有限公司銷售的原香花生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4年1月31日,威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向威海振華商廈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威海振華商廈有限公司購進了原香花生10公斤,全部銷售完畢,無庫存,現場檢查未發(fā)現該批次產品。該單位按照規(guī)定進行召回。
(二)處置情況
威海振華商廈有限公司經營的原香花生檢出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
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查驗了供貨者和生產者的許可證及該批次原香花生的產品檢驗報告,建立了進貨臺賬記錄,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其不知道所采購的該批次原香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能如實說明該批次原香花生的進貨來源且查證屬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按照威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要求,威海振華商廈有限公司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
二、山東尚悅百貨有限公司威海韓樂坊洪太極店銷售的大花生米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4年1月19日,威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向山東尚悅百貨有限公司威海韓樂坊洪太極店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山東尚悅百貨有限公司威海韓樂坊洪太極店購進了大花生米20kg,全部銷售完畢,無庫存,現場檢查未發(fā)現該批次產品。該單位按照規(guī)定進行召回。
(二)處置情況
山東尚悅百貨有限公司威海韓樂坊洪太極店經營不合格大花生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構成經營生物毒素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
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查驗了供貨者及生產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該批次大花生米的產地證明和檢驗報告單,建立了進貨臺賬記錄,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其不知道所采購的該批次大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能如實說明該批次大花生米的進貨來源且查證屬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按照威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要求,山東尚悅百貨有限公司威海韓樂坊洪太極店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
威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