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近日,信用中國(廣東湛江)網(wǎng)站發(fā)布一條處罰信息,涉及廣東伊德食品貿易有限公司。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相對人名稱 | 廣東伊德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40803MA53JRLG0F | |||
組織機構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事業(yè)單位證書號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法定代表人 | 鄭** | ||||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 身份證 |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440****5785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湛霞市監(jiān)執(zhí)法一處罰〔2023〕1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使用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叉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的規(guī)定,構成使用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叉車行為。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規(guī)定,構成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行為。 | ||||
處罰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 |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處罰內容 | 罰沒合計115426元 | ||||
罰款金額(萬元) | 11.5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0426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7-18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7-18 | ||||
處罰機關 | 湛江市霞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數(shù)據(jù)來源單位 | 湛江市霞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