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玉環(huán)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11號)。
臺州市玉環(huán)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11號)
關于對玉環(huán)市三和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草蝦抽樣不合格的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草蝦的檢測報告的內容有:報告編號:2010919435;食品名稱:草蝦;購進日期:2020-10-13;被抽樣單位名稱:玉環(huán)市三和超市有限公司;檢測結論:經抽樣檢驗,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yè)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調查處理情況:2020年11月2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將上述抽檢檢測報告進行送達并對現場進行檢查,該批次產品已售完,現場未發(fā)現剩余產品。截至2020年11月24日,未接到消費者關于該批次產品的相關投訴。
2.產品控制情況:當事人于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3日,由臺州市三和連鎖超市有限公司統(tǒng)一進貨、分貨并配送,臺州市三和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從江華君,經營場所為浙江省臺州市溫嶺市溫嶠鎮(zhèn)橫涇堂村(農產品集散中心內)處(涉嫌經營不合格食品一案,本局已將案件線索告知溫嶺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玉市管案告函字[2021]0105號)進了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草蝦8kg,并于同日開始銷售。截至該案辦結,未收到消費者退貨退款之情況。
3.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所指的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經調查,當事人在購進時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索要草蝦檢測報告,造成檢測不合格原因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