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義烏市菲鑫商品采購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2E784Y70
法定代表人:陳炳華
地址:浙江省義烏市北苑街道春晗一區(qū)8幢一單301
2023年11月14日,義烏市菲鑫商品采購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鋼化玻璃膜、充電器套裝、手機屏幕等貨物(報關單號:292020230000292982)。經查驗,該批貨物中有“Applelogo(圖形)”商標的耳機4800副,價值人民幣48000元、“Applelogo(圖形)”商標的數(shù)據線1920條,價值人民幣7680元,以上貨物共價值人民幣55680元。蘋果公司(美國)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Applelogo(圖形)”(海關備案號:T2020-92860)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耳機、數(shù)據線上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Applelogo(圖形)”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報關單證一套、查驗記錄一份、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沒收當事人侵權貨物(“Applelogo(圖形)”商標的耳機4800副、“Applelogo(圖形)”商標的數(shù)據線1920條),并處人民幣13920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