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近日,深圳郵局海關發(fā)布關于深圳市源順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出口侵權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郵局海關關于深圳市源順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出口侵權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郵關知罰字﹝2021﹞561號
當事人:深圳市源順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qū)南山街道臨海大道59號海運中心主塔樓201
法定代表人:羅原根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GLE986P
2021年11月30日,當事人以跨境電商方式申報出口貨物一批,提運單號:5100597707310,目的地:英國。經(jīng)查驗,發(fā)現(xiàn)該批貨物中有使用“耐克鉤圖形”商標的運動鞋34雙、使用“adidas”商標的運動鞋7雙、使用“NB”商標的運動鞋5雙、使用“CONVERSE”商標的運動鞋2雙(以下稱上述貨物)。相關權利人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在海關備案的“耐克鉤圖形”“adidas”“NB”“CONVERSE”商標權(備案號:T2019-72254、T2014-35095、T2018-70626、T2020-101555)的商品,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jīng)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上述貨物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耐克鉤圖形”“adidas”“NB”“CONVERSE”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值人民幣5590元,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物證等材料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1398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數(shù)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郵局海關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