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深圳灣海關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圳關緝復決字〔2022〕0005號),涉及漢中飄好貿易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圳關緝復決字〔2022〕0005號
漢中飄好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佳偉,聯(lián)系地址:陜西省漢中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創(chuàng)新大廈辦公樓1204室。
2021年8月10日,當事人漢中飄好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機駕駛粵ZYJ66港車持報關單534520211450272626(載貨清單1100391487333)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深圳灣海關申報進口LCD液晶模組等貨物一批,經海關查驗、歸類,發(fā)現報關單項下第一項申報為LCD液晶模組,實際為OLED顯示屏;報關單項下第二項申報為液晶模組(SAMSUNG牌三星牌),申報商品編碼8531200000,實際為FUJITSU牌,實際商品編碼84733090;報關單項下第三項申報LCD液晶模組,實際為OLED顯示屏。經計核,涉案貨物涉嫌偷逃稅款人民幣34.8萬元。以上行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
當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行政處罰告知單》(圳關緝告字[2022]0018號),并于3月28日提出申辯申請,我關依法進行復核。
以上行為有《深圳灣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進出口貨物涉稅化驗鑒定書》、《載貨清單》、《進口貨物報關單》、《查問筆錄》、《價格鑒定意見書》、《稅款計核資料清單》、涉案貨物照片和企業(yè)提供的情況說明、貿易合同、匯款憑證等材料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7.4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關印)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