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上海海關網(wǎng)站7月20日發(fā)布松江海關關于上海則軼實業(yè)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松江關緝查字【2021】0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松江海關關于上海則軼實業(yè)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松江關緝查字【2021】0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松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松江關緝查字〔2021〕0001號
當事人: 上海則軼實業(yè)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區(qū)趙巷鎮(zhèn)滬青平公路3398號1幢1層F區(qū)196室
法定代表人:袁理
企業(yè)代碼:3120966550
2016年6月15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間,當事人通過編號為220120201000121171等42票進口報關單,采取偽報價格的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二手叉車、自動化倉儲貨柜等貨物,申報進口時將實際成交方式EXW偽報為FOB或C&F向海關申報。
經(jīng)核定,上述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4940626.7元,當事人上述行為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215872.15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走私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及隨附單證,真實成交合同、發(fā)票,運費發(fā)票及付匯憑證,稅款核定證明書,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2017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間申報進口的41票違法行為,沒收走私貨物。
因上述走私貨物已使用消耗完畢,無法沒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向當事人追繳走私貨物的等值價款人民幣1048123.15元。
2、對當事人2016年6月15日申報進口的1票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