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博望區(qū)薛恒斌母嬰用品生活館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
當事人:博望區(qū)薛恒斌母嬰用品生活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340506MA2TYPHC79
2021年4月29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博望區(qū)薛恒斌母嬰用品生活館進行監(jiān)督檢查。在檢查中于當事人進貨架上發(fā)現“明一牌”天籟牧羊較大嬰兒配方羊奶粉(6-12月齡,2段,國食注字YP20170297,生產日期:2019年6月17日,保質期:二年)兩罐與其他普通食品(“鉑能高”兒童奶粉,規(guī)格:800g/聽)混放銷售。2021年5月10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一牌”天籟牧羊較大嬰兒配方羊奶粉為經批準的嬰幼兒配方奶粉,批準文號為國食注字YP20170297,屬于特殊食品。當事人因對相關法律條款不了解,導致將特殊食品“明一牌”天籟牧羊較大嬰兒配方羊奶粉(6-12月齡,2段,國食注字YP20170297,生產日期:2019年6月17日,保質期:二年)與普通食品“鉑能高”兒童奶粉(規(guī)格:800g/聽)混放銷售。上述特殊食品“明一牌”天籟牧羊較大嬰兒配方羊奶粉是當事人于2019年7月19日從福建明一宏業(y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采購的,共采購了5箱,每箱6罐。
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當事人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guī)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五)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