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zhì)量新聞網(wǎng)訊 2021年5月31日,上海海關網(wǎng)站發(fā)布洋山海關關于廣州化工進出口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洋山關檢違字〔2021〕003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檢違字〔2021〕0037號
當事人:廣州化工進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北路691號之一1501房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190471910C
法定代表人:馬裕填
經(jīng)我關調(diào)查,當事人廣州化工進出口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申報出口一批貨物,品名為ADC發(fā)泡劑(出口報關單為222920210000865117,HS編碼2924199090,無檢驗檢疫類別,共計1個40尺集裝箱貨物,貨值為43250.00美元)。經(jīng)查驗,該批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列明的危險化學品(第1599條目),出口需要實施法定檢驗。但該公司不能提供該批貨物在出口報關前在產(chǎn)地海關報檢的申報資料和檢驗證明。經(jīng)查,該批貨物在發(fā)貨時,當事人對出口產(chǎn)品的申報流程不熟悉,對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業(yè)務知識掌握不精,未進行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就直接報關。經(jīng)計算,上述涉案貨物貨值為人民幣278491.08元。該批貨物無違法所得。該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對該批貨物完成了出口報檢和檢驗,檢驗檢疫編號為221000001263508。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當事人書面情況說明、出口申報單證(海關編號222920210000865117)、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出口檢驗檢疫申請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5064.2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nèi),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