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zhì)量新聞網(wǎng)訊 2021年5月20日,上海海關網(wǎng)站發(fā)布奉賢海關關于馬肯依瑪士(上海)標識科技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奉賢關緝違字【2021】0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賢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奉賢關緝違字〔2021〕0013號
當事人: 馬肯依瑪士(上海)標識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奉賢區(qū)吳塘路298號
法定代表人: 朱建鋼
海關代碼:3117940307
當事人分別委托上海良垣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睿德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等于2016年8月29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間分別以一般貿(mào)易或其他進出口免費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激光偏轉(zhuǎn)裝置共計81票,申報商品編碼均為84669390。經(jīng)查,當事人上述進口的激光偏轉(zhuǎn)裝置實際商品編碼應為9002909090,與申報不符。
經(jīng)核定,上述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9202060.51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839801.64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gòu)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稅款核定證明書,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 ,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于當事人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間共計58票申報不實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人民幣51萬元整。
2、對于當事人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4月5日期間共計23票申報不實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nèi),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1年05月13日